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管理,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由学院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建筑附属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教学、行政、后勤家具)、陈列品、图书和其他设备。

  第五条 学校调拨或学院购置的未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由学院使用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院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须本人或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年末会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对盘点。

  第七条 办公室设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其岗位职责为:

  1、负责学院资产的账、卡、物管理。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置的权限,严格按规程操作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管理信息。

  2、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账目盘点,保证账、卡、物相一致,防止资产流失。

  3、参与学院新增资产的实物和技术验收。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在用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协助学院资产负责人合理配置与调配学院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4、对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处置的资产,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5、每年定期与学院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核对,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账、卡核对,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监督、落实学院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固定资产的交接工作。对于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上报学院领导,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7、负责以房间为单位登记固定资产,确定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学院各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九条 以学院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购置后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按照学校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招标购置。

  第十条 学校为学院购置、调入设备,应由学院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除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管理固定资产外,还需按学院房间(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画室、琴房、音乐厅等)逐一登记房间内固定资产,每个房间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房间使用人或责任人保存,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存档。

房间使用人或责任人由于岗位变动、调动、退休原因不再使用该房间,应按照房间内固定资产登记表向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房间内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责任由房间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房间内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与房间使用人或责任人做好房间内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每项固定资产的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写资产编号并粘贴,任何人不得撕毁。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以部门名义领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完全责任,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其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使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交接班制度,制作和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有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长期闲置等情况,遇有丢失、损坏和需要修理,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员反映;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固定资产管理员处,不得积压,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由使用部门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组织维修。经确定系由个人造成的,维修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判断维修资产是否属保修期内的资产,如属保修期内的资产,应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资产不能自行维修的,应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借用有关仪器设备时,需填写《艺术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借用期满立即还回,借用设备若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每年年底组织一次,由学院资产管理负责人牵头,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清理核对,盘点结果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如发现减值、余缺、毁损或盘盈、闲置情况,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报学校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理指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转让、变卖或捐赠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的,使用部门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告,详细说明拟清理资产的情况和清理原因,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根据学院固定资产情况,经学院研究确需报废或清理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可报废或清理的固定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学院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报废固定资产。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学院全体师生,都有管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责任性损坏固定资产,直接责任人需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丢失固定资产价值及成新程度作价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