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院教职工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扩大我院对外影响力,在学院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外出参加交流学习(包括短期培训、学术交流、业务交流、专业观摩和比赛)。为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外出参加交流学习必须符合我院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工作总体安排的原则。

  (二)岗位、专业相近原则。参加的交流学习要求与教职工本人的岗位或专业(所任课程或研究方向)相一致或相近,确为我院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

  (三)机会均衡原则。全院教职工享有均等的外出学习交流机会,避免过度集中。

  (四)业绩优先原则。平时工作表现积极、业绩突出者优先,在相关专业方向上有一定研究基础者优先,青年教师骨干、培养对象优先。

  (五)高级学术活动优先原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年会(如国家级专业协会及隶属分会等举办的学术会议)优先,具有高层次、前沿性的专业教学、专业演出和专业比赛活动优先。

二、资助办法

  (一)学院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外出参加自主性交流学习,每位教师每2年有一次外出交流学习机会,每次外出时间不超过7天(含旅途,短期培训不超过14天),往返硬卧车票及规定期限内的住宿费(副高以上人员200元/天,中级职称以下人员160元/天)由学院承担,享受出差补助,其它费用自理。

  (二)学院鼓励专业教师利用科研经费外出参加以上活动,且不受次数限制。

  (三)学院学科建设、教学、行政工作及实践课程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由学院指派的交流学习、工作会议费用按学校规定据实报销,且不受次数限制。

三、程序要求

  (一)凡外出参加以上活动者,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与活动相关的文件性材料。

  1、参加短期培训、学术交流、业务交流活动者,除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交会议正式邀请函、论文入选证明。

  2、参加本专业观摩、比赛活动者,除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交本活动的章程性文件。

  (二)凡外出参加交流学习的专业教师,均应经过研究室、研究所负责人及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由主管行政副院长审批;管理人员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主管行政副院长审批。

  (三)凡经审批同意外出参加交流学习者,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外出期间的课程及相关工作,否则不得出行。

  (四)外出参加交流学习归来,专业教师需在两周内在研究所内部开展心得交流活动并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管理人员提交总结材料,由学院存档。手续不齐者不予资助经费。

  (五)因外出影响教学活动者,返校后需认真补课并填写补课记录,补课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并由班干部和两名以上的学生签字,经教学秘书认可签字,并留底备查。

  (六) 为避免教职工外出过度集中,同一时间段内外出外出参加交流学习的人数在研究所内不超过4人,一年内外出参加交流学习的教职工人数不超过全院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教职工外出交流学习的统计、记录,作为今后安排外出交流学习活动的参考依据。

  (八)该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章制度中涉及教职工参加外出交流学习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