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兰州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

学院对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实验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一律实行考勤管理;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教师)的考勤以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岗位职责情况为依据进行。

凡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集体活动及节假日值班实行全员考勤;研究所、研究室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及集体活动对参会(出席)人员实行考勤。各类会议采取“谁召集(或组织)则谁通知并完成考勤”的办法实行。

二、请假审批权限和要求

1.事假。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如遇特殊事情需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

事假的审批权限为:请假1-3天以内(含3天),教师由所在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在4—10天以内(含10天),教师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其他人员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任批准。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者,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征得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其它事由的请假(如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教师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应附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必须有主治医生签字,医院盖章),无医院的诊断证明不予准假。

病假的审批权限为:病假1-3天以内(含3天),教师由所在研究所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病假在4—10天以内(含10天),教师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病假11-30天以内,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征得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1个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病假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

3.因公外出。经研究所所长(办公室)同意并获学院批准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及未完成本人所承担(参加)项目(学校认可的)外出调研、考察、调查、艺术采风等,外出前需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4.因私外出。教师无教学任务期间,因私离兰2天以上,在外出前须向主管行政的副院长请假,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5.出境。公派出国(或出境)考察、访问、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出国(或出境)前,应向办公室和人事处提交出国任务批件并办理请假手续。自费出国(或出境)留学、进修或探亲者,在出国(或出境)前应向办公室和人事处提供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同意的出国申请,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6.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研究所所长及担任学院行政职务的人员请假应逐级审批;院长、书记请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要求:

1.请假条。上述各类请假应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所所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主管行政的副院长签字批准后由本人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于事后及时补办。口头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者,学院不予认可,按无故旷工对待。

请假申请内容应包括: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日期,因请假所影响的工作任务;出国(或出境)请假应包括:出国任务批件、学院批准出国(或出境)意见、离境时间、离境期限、返校日期。

2.销假。销假手续应由本人在请假结束后到学院办公室及时办理,因请假影响教学任务的必须在销假后及时补课。

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秘书,以便学院安排工作;其他人员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及时通知分管领导,以便学院安排工作。

四、请假的处理

1.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其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调课手续,1个学期内调课不得超过3次。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调课规定,如私自调课或未按调课计划及时补课的教师,将视为旷课处理。

2.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达15天者,扣发当月津贴。1年内请事假累计达50天者,扣发6个月津贴。

3.当年因事假缺席由学院或研究所(研究室)组织的教职工各类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的,累计请假5次(含5次)者,从津贴中扣发100元/次;累计请假超过5次者,从津贴中扣发200元/次。

教职工请假期间内所缺席的各类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按缺席1次计算。

五、其他相关处理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三级教学事故﹡者,从津贴中扣发300元/次;未经学院备案、教务处批准,无故旷课(含擅自停课、调课、由他人代课)造成二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无故旷课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通知全体学生停课造成一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当年岗位津贴。

2.其他人员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内,从津贴中扣发300元/次。 

3.无故缺席学院或研究所(研究室)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集体活动和不正常履行节假日值班的,从津贴中扣发300元/次。

4.旷工的处理: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到岗者;请假理由经核查属编造、欺骗组织。

无教学任务的教师因私离兰2天以上,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从津贴中扣发500元/次。其他人员旷工1-2天者,从津贴中扣发500元/次。教职工1个月内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院办公室及研究所(研究室)应认真做好考勤及请销假记录,年终由办公室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考勤情况是个人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注:见《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